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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等与黄**等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魏**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0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魏**之委托代理人张*、闫涵,被上诉人黄**之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李**、孙**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08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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