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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企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04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申请再审称: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法院以合同未约定工作地点而导致多**司对我的调动合法,违法法律原则。公司给我明确注明工作地点是北京,应认定我的工作地点就是北京,并非无法认定。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多**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刘*主张其工作地点应为北京,但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刘*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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