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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肖**与被上诉人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0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04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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