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王**、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一百三十七元(已交纳),退还原告王*一百三十八元。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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