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张**等与张**、淄博久**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张**、孙**、盖**、徐*、李**、毕思伟诉被告张**、淄博久**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张**、孙**、盖**、徐*、李**、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00元,由原告王**、张**、孙**、盖**、徐*、李**、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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