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顾**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王*申请撤销北**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2014)京仲裁字第0456号裁决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侯*担任审判长,法官田*、法官王**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5年1月15日召集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顾**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申请称:一、(2014)京仲裁字第0456号裁决与(2012)京仲裁字第0338号仲裁裁决是对同一纠纷的重复仲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一裁终局的基本原则。在第一次仲裁时顾**提出了要求“王*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反请求,在第一次仲裁裁决作出后,顾**作为申请人又再次向仲裁委提出同样的仲裁请求,违反了仲裁的一裁终局制度,应当予以撤销。二、第二次仲裁是在第一次仲裁结果出来后关于执行层面的纠纷,应当由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是再次申请仲裁;三、第二次仲裁庭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仲裁委《仲裁规则》第47条第2款的规定,双方都同意才能实行简易程序,王*坚持要求适用普通程序,但是仲裁委仍然适用简易程序,并且仲裁委本应该在2个月内出仲裁结果,却过了1年9个月才出。四、仲裁结果显失公平,有违公序良俗。第二次仲裁只裁决王*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却没有对顾**应支付的房款作出任何要求,仲裁结果显失公平,仲裁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根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综上,王*请求撤销北**裁委(2014)京仲裁字第0456号裁决,并由顾**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答辩情况

顾**答辩称:一、(2014)京仲裁字第0456号案件并不属于重复裁决,王*的该项主张其在该案仲裁期间已经提出,仲裁委已经就此作出(2013)京仲中裁字第0017号中间裁决,并在中间裁决书中明确说明(2014)京仲裁字第0456号案件与(2012)京仲裁字第0338号仲裁案并非同一纠纷,仲裁委具有管辖权,王*也没有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中间裁决,该仲裁裁决已经生效。此外,仲裁庭也在管辖权异议回复中明确告知(2014)京仲裁字第0456号仲裁案是(2012)京仲裁字第0338号仲裁裁决作出后新发生的纠纷,属于两个不同纠纷。二、(2014)京仲裁字第0456号案件仲裁的事项是双方买卖合同履行事项的延伸,应当受买卖合同相关条款的约束,仲裁庭对此具有管辖权。三、仲裁庭在审理程序上不存在问题,其审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关于简易程序问题,因顾**在仲裁期间的请求只是要求办理过户手续,不涉及财产数额,所以仲裁庭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符合仲裁规则;关于多次开庭的问题,每次延期仲裁庭都下达了延期通知,且延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顾**和王*在不断进行协商。仲裁裁决不存在显失公平、有违公序良俗的情况,本次仲裁是顾**提出的,王*没有提出反仲裁请求,所以仲裁庭对房款问题没有进行审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王*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王**主张的(2014)京仲裁字第0456号裁决与(2012)京仲裁字第0338号仲裁裁决是否属于同一纠纷的重复仲裁,属于仲裁庭的实体审理范围,且北**裁委曾作出(2013)京仲中裁字第0017号中间裁决书对此问题予以明确答复,故王*的上述主张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仲裁裁决可撤销情形,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王*提出的仲裁庭组成、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之理由,因本案顾**在仲裁期间的申请请求仅是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符合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同时,仲裁庭在审理本案期间均向双方送达了延长审限的书面通知,王*亦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曾就此向仲裁庭提出过异议,故王*上述关于仲裁庭组成及仲裁程序违法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就王*提出的仲裁裁决结果显失公平,有违公序良俗的撤销理由,因其未能就此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就王*主张的仲裁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之理由,因其亦不能提交仲裁庭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导致枉法裁决的相应证据,故其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王**提的申请和理由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王*要求撤销北**委员会(2014)京仲裁字第0456号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王*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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