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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中**研究所(以下简称中药研究所)人事争议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11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申请再审称:我与中药研究所之间属于聘用合同关系,即使双方之间不存在聘用合同,本案亦属于人事争议,应归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一、二审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中药研究所提交书面意见称: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刘**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提出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一、二审所作裁定并无不当。

综上,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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