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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北京万**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中**报协会(以下简称产业报协会)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3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万**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我公司没有参与仲裁程序,直接在一审法院阶段被追加为被告并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直接剥夺了我公司参与仲裁裁决的权利。(二)一审、二审判决均存在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事项,应当发回重审。(三)一审、二审法院在判决和裁定中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四)主要针对混合用工的认定上,两审判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综上所述,请求贵院依法查清事实,发回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及查明的案情,认定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产**协会与万**公司存在对刘**混合用工的情形,产**协会应当与万**公司对刘**承担连带责任正确。两级法院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万**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万**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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