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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因与被告李**、被告李**第三人撤销之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2016年2月19日,本院向张**送达了《诉讼费交款通知书》,限其在7日内向本院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630500元,并告知其在上述期限届满后仍未交纳的,按其自动撤诉处理。上述期限届满,张**未交纳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经询,张**欲以经济困难为由申请免交诉讼费,但其不能提供任何相关证据。本院告知张**应当依法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张**明确表示不能交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依法预交诉讼费用。本案中,原告张**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届满后仍未预交诉讼费用,且明确表示不能交纳,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2007)16号)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原告张**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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