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段*海诉被告临颍县人民政府行政违法确认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段冠海于2015年12月9日以已与临颍县人民政府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段冠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段冠海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冠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