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有限公司、北京万胜**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北京**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原告北京**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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