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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临颍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确认违法及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被告临颍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确认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于2015年12月9日以已因与临颍县人民政府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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