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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责任公司与武**宁中心卫生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责任公司与被告**宁中心卫生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华**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北京华**责任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华**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0元,由原告北京**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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