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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与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孟*与被告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祁*及其委托代理人蒲良翠、祁存开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孟**称,我和祁*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3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成长地域、生活习惯不同,共同生活期间频繁出现矛盾和冲突,双方未建立夫妻应有的感情。我曾于2014年11月17日起诉离婚,后经判决不准离婚,但判决后,双方依然分居并持续至今,这种关系的恶化,只能对双方造成更大的伤害。现我起诉要求与祁*离婚,依法分割双方共同财产,诉讼费由我和祁*共同负担。

被告辩称

祁×辩称,我和孟*从认识到现在,一直有感情。虽然我们现在不住在一起,但我们还有联系,前段时间我们经常出去散步,相互之间还是有沟通的。我现在身体状况很不好,患有神经性进食障碍,孟*提出离婚后,我每天晚上做恶梦,精神状态不好,我希望孟*陪伴我度过。现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孟*与祁*于2005年8月相识,于2009年3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孟*曾于2014年11月起诉要求离婚,后被本院驳回要求离婚的诉请。庭审中,孟*以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为由要求离婚,祁*则表示愿意做出积极改善,缓解双方矛盾,继续与孟*共同生活,不同意离婚。祁*另表示自己患有神经性进食障碍,希望孟*陪伴自己进行医治。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2015)海民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医院非自愿住院治疗入院告知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孟*与祁*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中虽因琐事产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孟*虽起诉过离婚,但考虑到双方的婚姻基础尚可,双方矛盾仅因家庭琐事产生,并非原则性问题。且夫妻之间负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现祁*身患疾病,孟*亦应对祁*多加照顾。现祁*表示不同意离婚,愿意作出改善,和孟*进一步沟通、继续生活,孟*应积极做出尝试。本院敦促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相互关心、照顾,遇有矛盾应冷静协商解决,只要双方珍惜以往夫妻感情,彼此信任,充分沟通,双方的矛盾是可以改善的。故孟*要求离婚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合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孟*的全部诉讼请求,不准许离婚。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孟*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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