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与被告赵**、被告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4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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