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北京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北京市**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北京市**有限公司与刘**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王**与北京市**花木中心花香源花木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与北京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徐州市国土资源局、江苏**源厅二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徐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贾**与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