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江苏南**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四十八元,由原告北**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二**退还原告北**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