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xx与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前上坡村村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齐xx于2016年3月10日以证据尚不完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齐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齐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齐xx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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