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等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金*、金**、贾**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О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4)三中刑初字第0006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金*、金**、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金*、金**、贾**,听取金*的辩护人刘**,金**的辩护人张**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北京**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金*、金**、贾**于2013年2月5日20时许,在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育龙铭居小区大门外,因金赛北(金*之姐,另行处理)、唐*(另行处理)夫妇与冯**(男,殁年49岁)等人发生纠纷而对冯**等人殴打,造成冯**在患有高血压病、饮酒基础上,因头面部受钝性外力多次作用,致脑内出血,继发坠积性肺炎,致呼吸循环衰竭,经抢救无效,于2013年2月9日死亡。经鉴定,冯**所受外伤在其死亡后果中起共同作用,外伤参与度建议为40%-60%。

金*、金**、贾**作案后分别于2013年2月27日、2月25日、2月22日到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投案。

在审理期间,金*、金**、贾**与被害人近亲属已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近亲属表示对金*、金**、贾**予以谅解。

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书证,鉴定意见,金利、金**、贾**的供述,调解协议、案款收据证明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金*、金**、贾**因琐事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金*、金**、贾**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金*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金*自动投案,金*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对金*酌予从轻处罚。鉴于金**自动投案,金**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对金**酌予从轻处罚。鉴于贾**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贾**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对贾**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故认定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二审请求情况

金*上诉提出:被害人一×的证言与事实不符,我没有殴打冯**,应当认定我是自首,原判量刑过重。

金*的辩护人刘**的辩护意见:一审法院在没有充足确实的证据情况下,即认定金*参与了对被害人冯**的殴打,并认定金*没有如实供述,因此未认定金*的自首情节,忽略了金*在本案中具有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冯**一×对案件的发生有一定过错,金*亲属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原判对金*量刑畸重。

金**上诉提出:对方的证言与事实不符,我没有殴打冯**,应当认定我是自首,原判量刑过重。

金**的辩护人张**的辩护意见:被害人一×对事件的发生和升级,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认定金**殴打冯**的证据尚不充分;对金**应认定为自首,冯**的死亡主要系其自身疾病且带病饮酒,加害人不应对其死亡承担主要责任,金**亲属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死者一×的谅解,建议对金**在十年以下量刑。

贾**上诉提出:被害人一×的证言与事实不符,原判量刑过重。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金*、金**、贾**于2013年2月5日20时许,在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育龙铭居小区大门外,因金赛北(金*之姐,另行处理)、唐*(另行处理)夫妇与冯**(男,殁年49岁)等人发生纠纷而对冯**等人进行殴打,造成冯**在患有高血压病、饮酒基础上,因头面部受钝性外力多次作用,致脑内出血,继发坠积性肺炎,致呼吸循环衰竭,经抢救无效,于2013年2月9日死亡。经鉴定,冯**所受外伤在其死亡后果中起共同作用,外伤参与度建议为40%-60%。

金*、金**、贾**作案后分别于2013年2月27日、2月25日、2月22日到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投案。

在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金*、金**、贾**与被害人近亲属已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近亲属表示对金*、金**、贾**予以谅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赵*证明:我是冯**的徒弟。2013年2月5日19时许,冯**给我打电话说一起玩牌,后我又给冯**妻子肖*打电话,肖*让我去育龙小区,我就到小区北门给肖*打电话说:“我已经到门口。”这时我看到小区门口东侧的便道上有几个人因为错车问题发生争吵,当时我没有在意。过了一会儿,冯**、肖*一起从小区出来,奔吵架的地方去了,冯**就劝双方别吵架。吵架的一×是夫妻两人,女的是孕妇,男的像是喝酒了,二人开一辆轿车,另一×有一名男子也是开车,双方好像因为错车互不相让吵起架。冯**劝双方,但双方不听,越吵越厉害,后来还动起手来了,那名男子动手打了那对夫妻,把孕妇丈夫的脸给打流血了。双方互相撕扯一阵之后被冯**夫妇给劝开了,打孕妇丈夫的那名男子开车就走了。孕妇和丈夫就用手机打电话,像是找人说在小区门口被打了。一会儿就从小区里面出来二人,其中有一名男子,另一人我没注意,二人就去找孕妇问怎么回事?又过一会儿,从西边开来一辆面的,从车上下来五六个人,其中还有一名女子,我就躲一边去了。当时冯**正在路边打电话,孕妇和丈夫不知谁指着冯**说了一句:“就有他”,这些人就一起围上去对冯**拳打脚踢,把冯**打倒在地。其中一名男子上去又踢了冯**头部一脚,我想去拦住不让他们打,这些人把我打倒在地上了。

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2月6日,经赵*对10张男子正面照片进行辨认,赵*指出7号男子(唐亮)是孕妇的丈夫。

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2月6日,经赵*对10张男子正面照片进行辨认,赵*指出10号男子(金**)就是打冯**的其中一名男子。

2.证人肖*证明:我是冯**前妻。2013年2月5日18时许,我和前夫冯**、儿媳孙*开车去怀**小区我弟弟肖**家看母亲。我们到了没多长时间,王*和父母也到肖**家,我们一起吃饭。当晚20时许,我们家要和王*家去玩牌,各自开车去顶秀美泉玩牌。冯**的徒弟赵*也要去玩牌,我让赵*在育龙小区门口等着。王*、王**一家先开车出小区,当我把车开到裕龙小区北门门口时,看见门口外的自行车道已经堵车了,我出不去了,把车停下,我和冯**下车看看什么情况,孙*怀孕没有下车。我下车后看见王*和王**在和一男一女撕打,看情况应该是因为错车问题打起来了。我赶快过去,冯**也跑了过去,我们就去拉架,之后双方就被拉开了。我怕再打起来,就站在双方中间,我看见跟王*打架的男子打电话:“赶紧过来,我在门口打架了。”王*一家就开车走了。我看不打了,就和冯**往车那边走,走到车旁边,我听见身后一名男子说:“都有谁呀?”我回身看见有五六名男子和跟王*打架的男子朝我们走过来,跟王*打架的男子就指着我说:“这大姐是劝架的。”指着冯**说:“还有他打了。”于是这五六名男子就把冯**围上了,我侄子肖*和赵*就上去拉那五六名男子,然后肖*和赵*就被对方打倒在地。后这五六名男子就围着冯**拳打脚踢,冯**被打倒在地,对方还用脚踢冯**,之后对方就不打了。肖**就抱着冯**,我打“110”报警,打“120”和“999”叫急救车,后来冯**就被送到医院救治了。当时冯**的眼睛被打青了,口鼻流血,在医院检查是颅内大面积出血。

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2月6日,经肖*对10张男子正面照片进行辨认,肖*指出10号男子(金**)就是打冯**的人之一。

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2月17日,经肖*对10张男子正面照片进行辨认,肖*指出1号男子(金*)就是打冯**的人。

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2月6日,经肖*对10张男子正面照片进行辨认,肖*指出7号男子(唐亮),就是和王*打架的人,并打电话叫人,还指着冯**说还有他打了。

3.证人肖**证明:我是肖*弟弟。2013年2月5日晚上,肖*、冯**、王*、王**到我家吃饭。当晚20时许,王*、王**和肖*、冯**先后离开,后我在楼上听见楼下有吵架的声音,打开窗户听声音像是王**,我就叫肖*一起下楼看看。下楼后,我看见冯**、肖*和对方五个人争执车走不走的事。这时,我没看见王*一家,应该已经走了,对方有一名孕妇、一名是孕妇的丈夫,有点流鼻血,还有一名男子是孕妇的弟弟,另一名是弟弟的媳妇,还有一名是戴帽子的年轻男子。我到现场后,跟那个弟弟的媳妇说:“咱都住对门,有什么事好商量。”我看对方男子流鼻血,也知道可能是被打了,所以我跟这名女子说:“别人跑的了,咱跑不了,不行先去医院。”对方这个弟弟的媳妇上来就骂我一句,这个弟弟指着我儿子说:“这是你儿子,你等着。”我感觉没什么说的就打电话报警,我对报警台说育龙小区打架了。我刚放下电话,就看见北门前来了一辆车,从车上下来四五个人,这几个人下车就问鼻子流血的男子是谁打的,这名男子指着冯**说:“就有他。”冯**当时在小区便道上打电话,对方一群人就冲冯**过去,围着冯**打。冯**捂着脑袋躲,打了大概一分多钟,冯**就被打坐在地上,后这几个人又上去打,冯**就倒在地上。冯**倒地后,打他的人就跑了。对方孕妇的弟弟以及一个戴帽子的男子都过去打冯**了。

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2月6日,经肖**对10张男子正面照片进行辨认,肖**指出6号男子(唐*)就是鼻子流血的男子。

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2月6日,经肖**对10张男子正面照片进行辨认,肖**指出4号男子(金**)就是我家对门的男子。

4.证人肖*证明:我是肖**儿子。2013年2月5日21时许,我们吃完饭后,大姑肖*一家离开。我在厨房听到楼下有吵架声,看见肖*、大姑父冯**和别人吵起来了,当时已经拉扯起来。我和爸妈赶紧下楼跑到小区门口,看到肖*,这时冯**已经倒在地上了,没意识了,肖*站在旁边,孙*在车里没下车,肖*叫来打牌的赵叔站在旁边。当时肖*正在跟旁边一名短发男子争吵,肖**正抱着一个男子的腰不让该男子打肖*,该男子给肖*眼上一拳,我过去打了该男子,我妈在旁劝架,该男子拿出手机打电话,我爸妈在旁边劝,拦着他们别动手,该男子突然动手给我头部两拳,一下把我打倒在地,我当时就晕了,我醒来时已经在医院接受治疗了。当时对方除了跟肖*吵架的男子外,还有一名女子喊:“都别走”,还有打我的那名男子,该男子是从我们身后过来的,感觉是刚过来,跟着该男子来的还有两名男子。在我被打晕之前,对方就是四男一女共五人。

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2月17日,经肖*对10张女子正面照片进行辨认,肖*指出9号女子(金赛北)就是打架当天穿红色羽绒服的女子。

5.证人许**证明:我是肖**的妻子。2013年2月5日晚上,冯**、肖*、孙*到我家吃饭,一起吃饭的还有王*、王**一家。吃饭时我和王*、王**、肖**、冯**喝酒,肖**喝了一瓶啤酒,我和王*、王**、冯**喝了一瓶白酒。吃完饭大约是20时15分,冯**提出去打牌。王*、王**一家五口先走的,紧接着肖*、冯**、孙*也下楼了。过了十多分钟,肖*从卧室出来说听见楼下有人打架,我们把窗户打开,肖*说听着好像是大姑父,然后肖*和肖**先下楼了,我也紧跟着下楼了。下楼走到门口时,看见我家对门的那名女子、一名孕妇、一名嘴流血的男子,我就和对门的那名女子和孕妇说:“怎么了,姐们儿,有什么事和我说,有什么不能解决的。”对门女子就对我说:“把我们孕妇打了。”我和对方三人说话时,肖*站我旁边了,我就接着和这三人说好话,意思是别打架了。这时从那三人后面过来一名女子打了我一个耳光,我就趴下了,等我起来之后那三个人和打我的女子都没了,我看见肖*躺在肖*的黑色中华车旁边了,旁边还围着一群人,我赶紧到儿子身边站着。我先给妹妹许**打电话让许**过来帮忙,紧接着打“120”,电话刚挂完,听见有人喊不行了,出人命了。我看见是肖*在小区门口东侧五六十米远的地方喊出人命了,那边倒着两个人,其中一个是冯**。后“120”车到了,我帮着把冯**弄上担架。

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2月27日,经许**对10张不同男子正面照片进行辨认,许**指出4号男子(金**)就是我家对门的男子。

6.证人王*证明:2013年2月5日18时许,父亲王**带着我、我母亲李**、我妻子王*一起到育龙铭居小区肖**、许**家吃饭。进屋时看见冯**、肖*夫妇以及肖*母亲都在。当日20时许,我和王**从肖**家出来,带着我妈、妻子,开着黑色丰田轿车出小区大门右转弯顺行10米左右迎面碰见逆行过来的一辆轿车,双方都停那儿谁也没让谁。司机是名女子,女司机下车后,我也下车了,我说:“我顺行,你逆行,你倒。”女司机说:“我有钱,我就愿意逆行,不怕挨罚,你倒。”我没倒车,女司机的车上下来一名男子,那女子骂我,我也对骂,后那名男子就骂我,女司机说:“我怀孕了,你动我试试。”对方男子用手指着我,我用手胡撸了一下,对方男子给我一嘴巴,我打对方男子脸上两拳。这时,冯**、肖*、一名姓赵的男子就过来劝架,肖*说:“孩子吓着了,赶紧走吧。”我就上车,听见冯**等人还在吵,我开车回去了。到家后我爸说:“冯**叫人打了,你们先睡吧,我去医院了。”后我爸又打电话说:“冯**被打的挺严重的,转到中日友好医院了。”

7.证人王**证明:2013年2月5日18时许,我和妻子李**、儿子王*、儿媳王*、小孙子在肖**家吃饭。我们吃完饭后张罗着去玩牌,我是后下的楼,当时和冯**一块坐电梯,下楼后我和几个朋友在楼门口聊天,王*就开车掉头到小区门口了,楼门口离小区门口特别近,我听着王*和别人吵吵的声音,就连忙跑过去了。我看见王*开的黑色丰田轿车和另一辆车在辅路对上了,对方是一男一女,王*、李**、我孙子都在车边上站着,王*和对方女子吵起来了,对方女子用手指着王*说:“姑奶奶就不倒车。”王*冲着该女子说:“你跟谁充姑奶奶呢。”说着就要胡撸那女子的手,那女子说:“你别碰我,我可怀孕呢。”二人骂起来了。李**领着孙子往小区里走,对方男子也上前跟王*骂起来了,对方男子打了一嘴巴,王*杵了男子脸部一拳,那男子鼻子就流血了。二人就互相拳打脚踢,女子也要上手,我听女子说自己怀孕了,就赶紧拦着,怕女子上前受伤,冯**和肖*上前拉架,大家就停手不打了。王*和对方男女互相骂了两句,对方男子就到一边打电话去了,那女子也拿着电话到一边去打电话了。我看对方意思是要找人来打我们,就对王*说:“咱们赶紧走吧。”我们家五口人就都坐上车,王*开车离开回家了。后在冯**转到中**医院的“120”车上,肖*跟我说:“你们走了没多久,对方就叫五六名男子,把冯**打了。”冯**当时只是想劝架。

8.证人孙*证明:2013年2月5日晚上,我和肖*、冯**开着黑色中华轿车到小区北门时,看见前面的车都停着,当时是肖*开车,冯**晚上稍微喝了点酒,坐在副驾驶座上。冯**就下车去看了,我和肖*在车上,冯**过去有三五分钟,肖*接了一个电话后也过去了,就留我一个人在车上。肖*下车大概过了五六分钟,不知从哪来了五六个小伙子,就把肖*打倒在大门口了。当时冯**想上去劝架,就听见一个穿红棉服的胖女子说:“他们都是一伙的”,那几个人就奔冯**去了,开始推冯**,后来就开始拳打脚踢,冯**被打倒在地,我赶紧下车去拉,肖*当时喊:“我们是劝架的”,那几个人根本不听,还是打冯**。打了有一分钟左右,我给推开了,后来肖*打“110”报警。过了一会儿警察来了,救护车也来了,当时冯**嘴里往外吐血。

9.证人黄*证明:当时我和老关在门卫室值班,听到外面有打架的声音,我和老关赶紧出去,碰到物业经理,我们三人一起往打架的地方走,出去时看到有三四个人正在小区北门口打一个人,我们到跟前时已经打完了,被打的人已经倒地上了,倒地的人挺年轻的,还有两个人倒在小区北门口再往东一点。

10.证人关**证明:2013年2月5日20时10分许,我和黄*从门卫室出来,看见一名穿红色上衣的妇女跟旁边三四个小伙子说:“有他、有他”,我不知道说的是谁。门口地上躺着一名小伙子,我就在旁边看着,这名妇女说:“我怀孕了。”黄*去门口东边了。我出去时已经不打了,警察来后过了十多分钟,参与打架的几个人又回来了,但没人指认,这几个人还跟民警吵吵,跟报警的妇女吵吵要找打架的人,拦住报警的妇女不让走,孕妇那边的人有两个长得比较瘦的男子,岁数有二十八九岁,另外一个穿戴帽子的棉衣,岁数在三十岁左右。

11.证人张*证明:我是育龙小区物业经理。2013年2月5日晚上我在物业室值班,下楼时听见小区北门外面有打架的声音就赶紧过去,和我一起过去的还有小区的两名门卫,我出小区门口时,看见小区北门口有一个挺瘦挺年轻的男子倒在地上,旁边有一辆轿车,小区北门口东边五六米的地方有一名比较胖的男子正在打电话,边上有几名小伙子过去就打,打了一分钟,胖子就倒在地上了,旁边有一辆银灰色面的车,动手打人的有几个人坐那辆车跑了,车号没看清,后警察来了。有一名挺胖的女子在被打的胖子边上说:“我们这边有孕妇,他们把孕妇打了,这几个人都是我们打的。”

12.证人李*证明:我是金*的妻子。2013年2月5日晚上,金*的伙伴金**在雁栖镇九九嘉饭店请客吃饭,一起吃饭的还有金**和唐*、金**和妻子刘*、贾**和妻子晏*、孟*和妻子黄*,还有我和金*。吃饭时,男的喝酒了。当晚20时许,我们吃完饭就散了。金**和唐*开车先回育龙铭居小区,我和金*也开车往育龙铭居小区走。我开一辆银灰色面的车。我们和金*姐姐在育龙铭居小区住在一栋房子里。走到范各庄时,我接到金**打来的电话,金**说:“我和你姐夫跟人吵架了,有人欺负我们,你们赶紧过来。”我就告诉金*了,金*一听就给别人打电话说:“我姐他们在育龙铭居小区门口跟人吵起来了,赶紧过来”。到了育龙铭居小区北门口,我看见唐*正在被几个人打,金**坐在地上。我和金*就赶紧下车了,金**说肚子疼,我就赶紧开车带金**去医院了。金**打电话的意思,就是被人欺负了,金**怀孕呢,让我们过去帮忙,别被人欺负了,人多也有个照应。

13.证人刘*证明:我是金**的妻子。2013年2月5日20时许,我们在九九嘉饭店吃完饭,我和金**结账,贾**夫妇等着。过了一会儿,金**接到电话,是金*打来的,说唐*在育龙小区门口被人打了,打得挺严重的,让我们赶紧过去。我们开车就往小区赶,因为贾**和金**都喝酒了,过去的时候是我开贾**的车。到达育龙小区门口后,门口东侧辅路停着好多车,围着好多人,金**、贾**下车了,我将车往东开了二十米左右,调头停车,把车停好后也下车去育龙铭居小区门口了,我看见唐*、金赛北、金*、李*还有围观的人。我过去问唐*怎么回事,唐*说因为错车的事,对方打金赛北了,唐*就和对方的人打起来了。我和金赛北站在一起,金*和一名男子并排站在我们对面,距离大概3米远,金*问金赛北:“这个男的打没打你?”金赛北说:“他打我来着。”金*就打了这名男子右边耳朵附近一拳,男子当时正在打电话说:“我没打她,我刚到这。”金*对这名男子说:“我姐说你打她了。”然后这名男子就往东走,金*就追着打,最开始金*打这名男子时边上没人,后来那名男子往东走,金*追着打时不知道从哪来了两名男子,一高一矮,应该是被金*打的男子一×的人,二人拉着金*不让打,后来矮个男的也倒地了。后来过来一名女子抱着男子说:“别,我们有病。”然后这名女子就打了“120”。被金*打的这个人,40多岁将近50岁,平头,稍胖,身高约1.78米。金*给金**打电话,不清楚为什么,感觉就是想让我们过去,帮帮忙。

14.证人晏*证明:我是贾**的妻子。2013年2月5日20时许,金**、刘**她我和贾**的车回家,当行驶到雁栖镇范各庄村红绿灯的时候,金**接到金*打来的电话,金**说金赛北在经济适用房那跟人吵起来了,金*让过去,我们就开车去了雁栖经济适用房小区,停在小区北门的东边。小区门口有好多人,金**、贾**、刘*下车朝经济适用房小区北门走了。我在车上待了十多分钟,李*开车过来了,之后李*抱着孩子上了我们的车,李*跟我说金赛北让人给打了,让我过去看看,我就下车朝小区北门走了,小区门口的地上躺着几个不认识的人,金赛北、唐*、刘*在旁边站着,唐*脸上流血了,我问金赛北:“怎么样了?”金赛北说肚子疼,于是我和李*带金赛北去怀柔区第一医院了。

15.证人金赛北证明:2013年2月5日下午,我和丈夫唐*、金**和妻子刘*、金*和妻子李*、孟*和妻子黄*、贾**和妻子晏*、还有一家两口子,我们六家人在雁**发区的九九嘉饭店吃饭,是金**请客吃饭。当日20时许吃完饭后,我们各自开车回家。我和唐*开车先走,因为唐*喝酒了,我开车到育龙铭居小区门口时,从便道逆行准备进小区,这时有一辆现代轿车顺行准备出来,因为便道特别窄,没办法错车,我就倒车准备把道让出来,但那辆车就一直向我晃大灯、按喇叭。在我倒车过程中,车熄火了,我看见现代车的30多岁的男司机从驾驶室出来,走到我的车驾驶室位置,就将我家车的驾驶室门拉开,朝我脸上打了一拳,并且还拽我,我就被拽下车。这时唐*也从车上下来,对对方说:“我媳妇怀孕了,你别打他。”这时我看见有三四名男子从现代轿车上下来打唐*,我就上去拽对方,也不知道谁把我踹坐在地上。我就给李*打电话说:“你快点过来,别人踹我肚子了,我肚子疼,带我去医院看看。”一开始是金*和李*从小区北门口那边步行过来到我们打架的地方,我让金*去看唐*,李*把我从地上扶起来,当时金*还没有去看唐*,就问李*:“孩子呢。”李*说在车上,金*让李*上车看着孩子去,李*就走了。金*就去唐*那边了,后我上车去医院了。

16.证人唐*证明:2013年2月5日20时许,我妻子金赛北开我家的伊兰特车带着我从饭店回育龙小区,我坐副驾驶位置。到小区北门东侧便道时,对面从小区出来一辆车,开着远光,金赛北倒了两下车就不敢倒了,把车停在原地,这样我们就僵在这了,谁也不动。过了会儿对方从驾驶位置下来一个高个的男子,朝我们嚷了一句,金赛北也下车和对方嚷嚷了,然后我也下车跟对方吵。对方过来四五个人,其中有从车里下来的,还有从后边过来的,双方就吵了。对方有一个年轻的矮个男子过来直接用拳头打在我的脸上,我就和这个人互相打起来,我也用拳头打对方,对方过来六七个人往我身上拳打脚踢,有一名女子一直给双方劝架。我往小区北门外东边跑出几十米,对方没有追,我就停在原地。几分钟后,我看那边没什么人了,就走回小区门口,看到一名胖男子说:“你刚才打我了,你别走”,这名男子就往东走,我跟边上的金*说:“刚才打我的人就有他,你拽着他点,别让他走了”,我看到那辆跟我们对着的车还有跟我打架的人都没了,一开始劝架的那名女子站在路边,我认为这名女子和对方的人是一起的,然后我就让这名女子把刚才打人的找出来,这名女子对我说:“我不知道是谁,我没处找去。”我还是坚持,正说的时候我听见小区门口东边有人打起来了,应该是金*和对方的人打起来了,有好几个人在打,过了两分钟就不打了,我和劝架的女子走过去,看见地上躺着两个人,其中一个是那个胖子,另一个是谁没看清。我看对方的人被打倒在地,觉得事挺严重的,就回小区门口了,

看到金**、金*、金**、金*在小区门口站着,当时还有金**的妻子刘*和金**,金**说肚子疼,我就让刘*送金**去医院。我的手机号是137XXXX6902,金**的手机号是137XXXX6901。

17.证人秦*证明:2013年2月初的一天19时30分许,我们吃完饭,我对贾**说:“一会儿去下庄接我。”我就和妻子李**开车回下庄村了,回到家中后贾**打电话让我出来,我往大路上走,贾**又给我打电话说:“再旺他姐跟别人吵吵起来了,在经济适用房那边,接不了你了,待会儿再说”。我打了一辆面的车去了经济适用房那边,贾**的黑色帕萨特汽车停在经济适用房小区门口东侧主路上,我过去后看见车里有晏*和金**的孩子,晏*说:“他们好像打架呢,你过去看看别让他们打起来”,我看见小区门口东边四五米远的辅路上躺着两三个人,小区门口站着唐*、金**、金*、贾**、金**。当时小区门口东侧有一辆中华汽车,一名40多岁的女子要上这辆车,金*拦着不让走,意思是让把司机找来,金**在一边骂,后来金**奔家去了,我和贾**跟着。后来到怀**医院看到金**,金**说检查没什么事,我到急诊室门口,看见金*、贾**、金**等人都在,好像金**说对方受伤挺严重的,先躲躲。

18.证人金*证明:2013年2月5日20时,我和金**在打麻将,金*给我打电话说:“我被打了,在经济适用房那边。”我和金**怕金*出事,就开车去了育龙小区,看见小区北门聚集好多人,有两名民警在,还有一辆医院的急救车刚从门口开走。在门口有唐*、金*、金**、贾**等人,这些人和一名年纪挺大的妇女在争吵,让把人找出来。我不知道怎么回事,贾**对我说:“金赛北和老公唐*因为开车和别人发生口角被别人打了,我们知道后就过来帮着金赛北打架来了,那个年纪大的妇女帮着拉架,和她一起有几个男的,有的跑了有的被打伤送医院去了。”我问:“我们这边都谁受伤了?”有人说:“金赛北和他老公受伤了”,当时金赛北不在现场,唐*的脸上有血。派出所民警正在现场调解,我们就一起带着唐*去第一医院了。

19.证人贾**证明:2013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我给金**打电话问去哪玩,金**说:“在我们家小区门口呢,金赛北让人给打了”,我就开车过去了,下车后看见金*、金**、孟*等人都在小区门口,还有警察和一些围观群众。我一共给金**打了三个电话,前两个是用我的手机号码138XXXX8289,后一个是用我伙伴的手机打的。金**手机号是135XXXX8818。

20.证人孟*证明:2013年2月5日晚上,我们吃完饭,我开车时接到金**的电话说:“金赛北和唐*在小区门口被人打了,赶紧过去看看。”金**让我过去的意思,可能是因为我没喝酒,让我送去医院。我到达小区门口后,雁**出所的民警和两辆救护车已到,唐*和刘**着路边拦着一名妇女不让走,让把打架的人找出来。过了大约10分钟,金*、金**、贾**不知从哪里出来,让派出所的警察把打架的人找出来。

21.证人黄*证明:我是孟*的妻子。2013年2月初一天晚上,我们吃完饭,开车去玩牌,孟*接了一个电话,对我们说:“玩不了牌了,赛北在小区门口挨揍了,让过去送钱把唐*送医院去。”到小区后,我问刘*怎么了,刘**在一辆停在小区门口的车前说:“金赛北他们进小区,对方出小区,对方不让,金赛北倒车,对方开过来就骂金赛北,后来打起来了。”我问“120”车上是啥人,刘*说对方的人。我听刘*说因为错车的事,对方的人下车打金赛北,唐*说:“我媳妇怀着孕呢,别打。”对方有一名挺瘦的人就打唐*,然后几个人一起打唐*,把眼镜打掉了,后金再旺开着车就到了,但唐*没说金再旺到了后干什么了,后来唐*说还手打了对方一个岁数小的孩子,就打两下这个孩子就倒地了。

22.证人李**证明:我是秦*妻子。2013年春节前一周左右,我和秦*跟金**等人吃饭,当时男的基本都喝酒了。第二天秦*说金再旺、贾**、金**打架的事,好像是因为错车的问题金赛北被打了,后金再旺去了,贾**和金**也去了,秦*自己坐车过去,到那里已经打完了。

23.证人毛*证明:2013年春节前四五天,我和金**等人吃饭,吃完饭孟*开车我坐车,孟*接了一个电话,好像说要拿钱瞧病什么的,接完后,孟*说拿钱看病得赶紧下去,意思就是赶紧回怀柔县城。

24.证人王一妃证明:2013年2月初的一天,我们吃完饭,孟*开车到神堂峪道口的时候,接了一个电话说:“行,我知道了,我这就回去。”然后孟*挂了电话说:“他们在底下跟人打架了,也不知道怎么回事。”毛*接了一句:“你给打个电话,要是还打着就别打了,”后孟*媳妇问孟*谁打的电话,孟*说:“凯华打的电话,具体怎么回事我没听明白。”往回走时,毛*说给刘*打个电话问问,就打了过去,我听毛*说:“没啥事我就回家了。”

25.证人张*证明:我是中日友好医院神经外科医生。我从急诊科接到一名叫冯**的病人,据急诊科同事反映该人送来的时候状态是深度昏迷,颅内大量出血,是软组织伤,应该是殴打形成的。病人是从怀柔送来的,无法进行手术治疗,只能用呼吸机维持。病人头部有皮外伤。

26.证人黄*证明:我是怀**一医院妇产科医生。金赛北在2013年2月7日住院,怀孕三个月,查体肚子有点轻压痛,有点先兆流产迹象。

27.证人冯*证明:我父亲冯**于2013年2月5日晚上被打伤,后于2月9日死亡。冯**身高1.75米,体态偏胖,短发。

28.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怀柔区雁栖镇育龙铭居小区大门外。大门坐南朝北、门外为东西走向的乐园西大街,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有绿化带分隔。非机动车道南侧有人行道。大门外有南北向过道通向非机动车道。过道东西宽7.3米。在过道西侧人行道内、距过道西侧边缘4米、距人行道北侧边缘3米处地面见有一件前襟被撕裂的紫色毛背心(提取)。该毛背心前襟有菱形图案,商标处标有“GiovanniBertelli”字样。在过道东侧非机动车道内,距过道东侧边缘6米、距人行道北侧边缘1米处地面见有三块带有红色斑迹的纱布(提取),在大门东侧,距过道东侧边缘38米处的绿化带内见有一根长46.5厘米的黄色木柄。经处理,在木柄上未提取到嫌疑痕迹物证。

29.北京市**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司鉴(病理)字(2013)第02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冯**死因符合在患有高血压病、饮酒基础上,头面部受钝性外力多次作用(他人手拳等打击可以形成),致脑内出血,继发坠积性肺炎,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30.北京市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4)临鉴字第2040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证明:死者冯**所受外伤在其死亡后果中起共同作用,外伤参与度建议为40%-60%。

31.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出具的工作记录证明:侦查员带领冯**的妻子肖*、儿子冯*前往怀**一医院采取指血并送检。

32.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物证)字(2013)第FYB1301229-WZ1229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冯**、肖*是冯*的生物学父、母亲,在上述基因座中,从遗传学角度已经得到了科学合理的确信。

33.北京市**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司鉴(临床)字(2013)第004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金赛北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34.北京市**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司鉴(临床)字(2013)第004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35.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雁栖派出所出具“110”接处警记录证明:2013年2月5日20时25分19秒,137XXXX7025(肖*)拨打“110”报警,一女子报在育龙花园门口马路对面打架。

36.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证明:2013年2月5日21时许,肖**报案称:2013年2月5日20时许,其姐夫冯**在雁栖镇育龙小区北门外被人打伤,已拨打“120”,后被送往中日友好医院救治。

37.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3年2月27日13时许,金*到怀柔**支队主动投案。

38.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3年2月25日11时许,金**到怀柔**大队主动投案。

39.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3年2月22日10时许,贾**到怀柔**大队投案。

40.中国移动北**司安保部出具的通信记录证明:移动电话137XXXX6901(金**)于2013年2月5日20时14分起与139XXXX6448(金*)通话等情况以及2013年2月5日20时许,139XXXX6448与137XXXX6901通话以及135XXXX8818(金凯华)、139XXXX9793(贾**)通话等情况。

41.北京急救中心医务部出具的任务流水统计日报表证明:2013年2月5日20时26分及20时44分,130XXXX6735(许**)两次呼救,现场地址为育龙小区门口。

42.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材料证明:金*、金**、贾**及被害人冯**的身份情况。

43.病历等证明:对冯**实施抢救等情况。

44.中日友好医院出具的北京市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冯**于2013年2月9日死亡。

45.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06)怀刑初字第00245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监**柳林监狱(2008)京清柳狱释字第72号释放证明书证明:2006年8月25日,金**因犯盗窃罪、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已缴纳),2008年3月13日刑满释放。

46.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06)怀刑初字第00245号刑事判决书、怀柔区看守所(2006)199号释放证明书、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出具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06年8月25日,金**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2006年9月8日刑满释放。2008年6月2日,金**因滋事被行政拘留十日。

47.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2)怀刑初字第00196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12年6月14日,金**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48.调解协议、北京市人民法院案款收据证明:被害人近亲属冯*与金**属、唐*、金赛北、金**亲属、贾**亲属达成调解协议,金**属以及唐*、金赛北赔偿冯*人民币七万元,金**亲属赔偿冯*人民币五万元,贾**亲属赔偿冯*人民币七万元,冯*表示对金*、金**、贾**予以谅解等情况。

49.金*供述:2013年2月5日18时许,我们六家人在九九嘉饭店吃饭,是金**家请客。当晚20时许,我们吃完饭各自开车回家,我的姐姐金赛北和唐*先走,我们后走的,因为我们家也住在育龙小区,和金赛北住在一起,所以我也开车往育龙小区走。车开到三公里环岛时,我的电话响了,我的妻子李**的,接完之后李*对我说:“金赛北打电话说她在小区门口被人踢了”,当时李*开车,我们就赶紧奔小区门口走,我看见金赛北坐在小区门口东侧一点。

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5月29日,经金*对3组各12张不同男子照片进行辨认,金*指出第2组照片中6号照片的人(肖宁)好像是其打的20多岁的男子;第3组照片中5号照片的人(冯保民)好像是倒地男子。

50.金凯*供述:2013年2月5日18时许,我和媳妇刘*在九九嘉饭店请客吃饭,有金*和媳妇及孩子、唐*和金赛北、贾**和媳妇晏*等人。吃饭时,我和唐*、金*、贾**等人喝了大概1瓶酒,每人大概二三两,吃完饭是当晚19时许,我们商量好了都去长元孟笛家去玩。唐*和媳妇金赛北说有事不去,回育龙小区自己家了。金*和媳妇带着孩子开着面的车走了,我当时结账让贾**等着我,我坐贾**家的帕萨特车,等我结完账出来其他人都走了,我和刘*带着孩子上了贾**的车,当时由刘*开车,贾**也在车上。我们从饭店出来沿着开发区往范各庄这边开,路上我给金*打电话问:“你们车上都有谁”金*说:“我车上有媳妇和孩子。”我就没坐金*车,我们的车一直没追上金*家的车。车走到雁**出所红绿灯时,金*给我打电话说:“我姐金赛北在小区门口让人打了,让我们过去”。我对刘*说:“金赛北在小区门口和人打架,再旺让过去。”到了育龙小区北门,我看见门口有好多人,让刘*把车停在正对小区门口的主道上,我和贾**在育龙小区下车后,走到一辆黑色中华汽车前,看见金赛北、金*、唐*在那儿站着,金*揪着一名胖乎男子头发,用拳头打这男子的脑袋,这名男子往东边跑,当时有一名女子边哭边说:“这是我们家的,有病高血压,还吃着药呢”,我想这女子应该是胖乎男子的媳妇。后贾**去金*那边用脚踹了胖乎男子的腿,当时金*等人也都打胖乎男子,打了几下,胖乎男子就倒地了。后我听见刚才哭的那名女子报警了。

51.贾**供述:在路上,金**接了一个电话,金**说:“嗯,行。”然后就挂了,后金**就对刘*说:“跟着再旺回楼房。”再旺指的是金*,楼房指的是经济适用房。当时我想电话可能是金*打来的。·····当时金*打那个胖子时,打了大概四五下嘴巴,胖子还手,这时金**等人就开始打胖子,拳打脚踢,打的主要是脑袋、胸口、腰、屁股,有名女子劝架说:“这人有高血压,还喝酒了。”我过去踹了胖子一脚,应该是踹腿上,然后我被一名女子拽边上了。金*、金**等人一起对这个胖子拳打脚踢大概五六秒钟,胖子就倒地了,金*等人还接着踹胖子的脑袋、胸口、后腰、身上这些位置,我过去踹一脚,踢的不是腿就是屁股,我被一名女子拽开了,当时也有别人拽金*和金**等人,但是没拽开,金*等人打了10几秒就不打了。后有人过来劝架,有名女子拉着金**说:“别打了,咱们是对门,有话好好说。”这时有一名女子把我拽一边去了,我就在旁边站着,没再过去打。

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5月27日,经贾**对三组各12张不同男子照片进行辨认,贾**指出第三组照片中5号照片上的人(冯保民)就是第二个被打倒在地上的人,其本人、金利、金凯华都对他拳打脚踢。

以上证据,经北京**人民法院庭审质证属实,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

对上诉人所提被害人一×的证言与事实不符的上诉理由及金*、金**的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一×的证言及其他证人的证言,均经过一审法庭的举证、质证,且证言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予以采信。对金*、金**及金*、金**的辩护人分别所提应当认定金*、金**自首一节,经查,金*、金**作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在一审判决前没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对金*、金**所提没有殴打冯**及金*、金**的辩护人分别所提认定金*、金**殴打冯**的证据尚不充分一节,经查,证人赵*、肖*、刘*、李*、晏*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金**在预审期间的供述及贾**的供述等证据,能够证明金*、金**、贾**殴打冯**,并致冯**死亡的事实。金*、金**的辩护人分别所提冯**一×对案件的发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一节,没有事实根据。金**的辩护人所提冯**的死亡主要系其自身疾病且带病饮酒所致,加害人不应对其死亡承担主要责任一节,经查,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冯**死因符合在患有高血压病、饮酒基础上,因头面部受钝性外力多次作用(他人手拳等打击可以形成),致脑内出血,继发坠积性肺炎,致呼吸循环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金**及金*、贾**应当对致冯**死亡的后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依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金*、金**的辩护人分别所提金*、金**的亲属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一节,原审人民法院在对金*、金**及贾**量刑时均已考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金**、贾**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金*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金*、金**自动投案,金*、金**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等情节,对金*、金**均可酌予从轻处罚。鉴于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贾**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等情节,依法可对贾**减轻处罚。原审人民法院根据金*、金**、贾**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各自的罪责及法定、酌定处罚情节,对三人量刑适当。经查,金*、金**、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金*的辩护人所提原判对金*量刑畸重以及金**的辩护人所提建议对金**在十年以下量刑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审人民法院根据金*、金**、贾**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金*、金**、贾**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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