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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有限公司与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展望公司)与被告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城市展望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蔡**支付2012年6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1933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蔡**承担。本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缺席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蔡**在取得了大兴区康和园139号楼1单元401室房屋所有权后,与原告城市展望公司签订了《业主自用院落公用管理协议书》和《业主车辆管理协议书》,原告城市展望公司一直为被告蔡**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由此可以认定被告蔡**与原告城市展望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城市展望公司为被告蔡**所在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蔡**作为业主在接受了原告城市展望公司的物业服务后,应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原告城市展望公司主张被告蔡**支付物业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城**有限公司自二○一二年六月一日起至二○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的物业费共计一万九千三百二十六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四十二元,由被告蔡**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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