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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有限公司与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展望公司)与被告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城市展望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杨*支付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841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杨*承担。本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缺席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杨*与北京震**有限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原告城市展望公司,并约定物业费收费标准,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且原告城市展望公司一直为被告杨*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原、被告双方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城市展望公司为被告杨*所在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杨*作为业主应当依据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约按时支付物业管理费用。故原告城市展望公司主张被告杨*支付物业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城**有限公司自二○一三年四月一日起至二○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的物业费共计八千四百一十六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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