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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有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展望公司)与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原告城市展望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王**支付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1402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王**承担。本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王**与北京震**有限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原告城市展望公司,并约定物业费收费标准,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且原告城市展望公司一直为被告王**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原、被告双方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城市展望公司为被告王**所在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王**作为业主应当依据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约按时支付物业管理费用。但城市展望公司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存在瑕疵,故对其主张的物业费应适当予以减免。

本院认为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城**有限公司自二○一二年七月一日起至二○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的物业费共计一万一千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城**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王**负担六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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