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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赵**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丰台**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赵**、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丰台**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赵**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街道太平桥东里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街道太平桥东里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街道太平桥东里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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