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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11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咸**担任审判长,法官孙*、刘**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张**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张**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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