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查申请人殷**与被申请人沈**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殷**于2016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沈**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殷**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鹏博士**份有限公司与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宽**有限公司与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口银行与海南**总公司与海南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洪**、刘**、熊**、洪延砚与津市**有限公司、津市市**有限公司、金*、薛*、第三人谭**、张**、津市**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洪**、刘**、熊**、洪延砚与被告津市市中意**公司、津市市**有限公司、金*、薛*、第三人谭**、张**、津市市中意**公司工会委员会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一审裁定书
李**与北京**民政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韩**与北京**民政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周**与北京**民政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