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口银行与海南**总公司与海南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民法院(2006)高民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口银行与被执行人**业有限公司、海南**总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14614839.90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继续查封被执行人**业总公司与海南乔**有限公司合作兴建的“欣雅花园”A、B、C三幢楼房建设工程项目[规划临时许可证:海市规证建(2006)AE-0142号],查封期限为自2015年7月22日至2018年7月21日止。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的被执行人**业总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海口市海垦路以西三块土地使用权[证号:海口市国用(籍)字*XXX号、XXX号、XXX号]仍处轮候查封状态。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因上述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上述财产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亦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京**民法院(2006)高民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除后,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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