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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千**服务中心与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千**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千家万户装饰中心)与被告李x1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千家万户服务中心之委托代理人邢*及被告李x1之委托代理人李x2、时祯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坐落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北辛安大街X号的房屋是李x3和配偶李的祖产。此房屋均为李出资所建设,近40年来此房屋一直由二人使用。因多年未修缮,古城房屋管理所于2014年9月18日向李x3和李出具督促修缮通知。后李随即委托原告修缮,水泥、沙子、砖头和施工人员均到位,但被告无故带来六、七个人大肆阻挠,阻碍施工导致原告的财产受到损失。原告与被告多次交涉未果,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801.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即便存在损失也与被告没有关系,原告的工期截至2015年10月11日,被告是在2015年10月12日发现因原告的建筑行为导致自己的墙壁受损从而制止原告侵权行为。被告的行为发生在原告工期届满之后,工期若有延误也是原告自己的行为导致的。原告因延误工期的行为导致了违约责任,其主张的违约赔偿数额与被告没有关联性。此外,原告的施工行为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属于违法施工,其违法利益不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8日,古城房屋管**、李x3出具督促修缮通知,内容为北辛安街x号房屋需要检查维修,请您尽快检查修理完毕,以确居住安全。为修缮房屋,2015年9月25日,李(合同甲方)与千家万户装饰中心(合同乙方)签订私人房屋修缮、维修合同,内容主要为:由千家万户装饰中心承包施工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北辛安大街X号房屋修缮、装修工程,房屋三间,总面积51平方米,采用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主体工程工期为15日,从2015年9月27日起至10月11日止,除天气、停水、断电等自然条件下,千家万户装饰中心必须在2015年10月11日前完成全部工程,2015年10月12日进行房屋验收,千家万户装饰中心不能因各种原因拖延完工时间,如未完成工期按本合同第九条第2款执行。关于违约责任,合同的第九条第2款规定乙方承揽的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要求,乙方要无偿返工修理或者重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由于乙方其他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房屋全款的30%,并于三个月内向甲方支付全部金额。

另查,至2015年10月19日,该工程完工并交付。李*千家万户装饰中心未能如期完工且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要求原告承担30%的违约责任,经双方协商,违约金10801.8元从工程款中扣除。原告认为该违约金是新被告的行为而产生,故而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申请证人李、张1、边、张*出庭作证,被告申请证人郝出庭作证。

证人张*的陈述为:我是李的外孙女,在北辛安街x号房屋的装饰工程施工期间,工人总是跟我说被告来捣乱,10月11日,我们第一次去现场,希望与被告协商。10月12日,因被告来扰乱施工,我第一次报警。至10月11日,因为只有两个工人在干活,工程未完工,大约完成了最多2/3,到10月11号肯定不能完工,所以我姥姥李跟原告沟通了一下让公司加两个人,并口头约定了工期延延到10月14日。最终工程于10月19日完工。如果没有李x1等扰乱在14日应该可以完工。因为原告没有按时完工,且原告的工程质量也不是很好,我们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经协商,违约金10801.8元已从工程款中扣除。

证人李的陈述为:我跟原告公司签订了房屋修缮、维修合同,并且支付了押金,相应的事情都是张*办理的。工期本来约定的是半个月完成,后来又延期了3天。之所以主张违约金,是因为原告10月11日没有完工,给了原告3天时间,原告仍没有完工。

证人边、张*陈述为:二人为千家万户装饰中心工人,自2015年9月27日开始至10月3日,一直在北辛安街x号进行施工。因有人扰乱,故10月4、5号根据公司安排未施工。截至10月6日,工程大约完成了三分之一。10月6日后,公司通知不让干活,我们就没有再施工。被告口头不让干活,我们就不干,不干活也挺好,我们就是为了挣钱。

证人郝的陈述为:其是李x1的女婿。因施工破坏了李x1家房屋侧墙,所以李x1家人10月12日去找张1沟通,但并未阻挠过施工。

庭审中,本院到新古城派出所调取了询问笔录,原告亦提交2015年10月12日录音、录像为证,内容均为因房屋纠纷,原告方的工人在施工,被告李x1及家人以警察不让施工为由口头要求停止施工。被告对录音、录像的真实性认可。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房屋修缮合同、收据、录音、录像、证人证言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就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总结如下:原告所主张之损失与被告的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依查明事实,原告承担违约责任的直接原因为未按期完工以及工程质量存在问题。首先,本案工期截至10月14日,共计十八天,依据证人证言,可以认定截至10月6日,工期已经过了十天,原告仅派了两名工人施工,仅完成工程的三分之一,原告亦自认至10月11日,总体工程已经完成了三分之二。在10月4、5号以及10月6日至11日期间,在被告没有扰乱施工的情况下,并未安排施工。其次,依据录音录像以及证人证言,被告因与李*宅基地及房屋存在纠纷,仅是口头口头要求停止施工,并无阻挠施工的行动,且在纠纷现场原告方的工人也并未停止施工。由以上两点可见,原告在知道工程进度且存在可能承担违约责任情形下,并未采取积极措施以确保按期完工。即使被告存在扰乱施工的情形,该行为也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综上,原告之损失是由被告之行为造成的主张不成立,原告以此为由要求被告承担其全部损害后果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千家万户室内装饰服务中心全部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北京千**服务中心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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