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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赵*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赵*的住址在北京市西城区,故该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应将该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此案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赵*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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