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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蒋**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瑶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光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蒋**诉称:原告蒋**与刘×2008年自行相识,双方是同事,于2012年8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8月14日生育一子蒋**。现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生活习惯等因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原告自结婚至今,为家里的生活付出了全部心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双方缺乏充分的了解,导致婚后感情不合,经常为琐事争吵,无法进行正常的沟通,双方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双方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确已无法存续,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就离婚、孩子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原被告无法协商一致,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依法对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3、依法判令原被告婚生子蒋**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给被告(自2016年5月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对双方相识、结婚、生育子女情况均无异议。不同意离婚。双方经过四年才结婚的,相处时间较长,比较了解,感情基础比较好,夫妻感情还没有破裂,希望法院给原被告一段时间进行沟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蒋**与被告刘*于2008年自行相识,于2012年8月23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8月14日生育一子蒋×2。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相互理解,遇有矛盾,妥善解决。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了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夫妻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鉴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本院对蒋**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蒋**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蒋**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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