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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夫妻财产约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孙**与被申请人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6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孙*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明显违背了法律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定了婚内财产约定,但被申请人在约定签字后便提出离婚,现已于2015年4月离婚。我国法律明文规定,赠与财产需要办理登记,但房屋至今并没有办理夫妻共有财产的登记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判决,重新审理此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可以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本案中,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了涉案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约定将登记在孙*名下的财产变更为夫妻共有,此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婚内财产约定协议》并未约定双方离婚情况下相关财产如何处理,也未约定以不离婚为前提条件。孙*主张撤销该《婚内财产约定协议》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孙*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孙*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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