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薛*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抢劫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于2014年10月21日11时许,在本市西城区马甸桥桥下西南角持刀(已扣押)抢劫被害人郑**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500余元、步步高牌手机1部、钱包等物品(经鉴定,挎包和手机共价值人民币1280元,未扣押);被告人薛*于同年11月7日被民警查获。

被告人薛*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上述事实,并有公诉机关出示的被害人郑*的陈述,证人胡*的证言,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现场勘查检验工作记录,北京市**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受案登记表,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起赃经过、物证照片及现场指认照片,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扣押清单,北京市公安局强制治疗管理处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谅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薛*的辩护人李*当庭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一、被告人薛*已通过家属积极向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二、被告人薛*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三、被告人薛*到案后的认罪态度较好;四、被告人薛*虽有持刀行为,但并未对被害人进行人身伤害;请求对被告人薛*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薛*犯抢劫罪成立。被告人薛*的辩护人提出的四点辩护意见,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现被告人薛*已通过家属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且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薛**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8年1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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