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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限公司与重庆**有限公司,李**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重**限公司诉被告重**有限公司、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人民陪审员陈*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重**限公司诉称,原告从2013年7月3日至2014年1月20日共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两轮摩托车(公路和非公路用车)等10项外观设计专利,分别于2013年10月23日至2014年7月16日取得了两轮摩托车(公路和非公路用车)等10项外观设计专利。2015年1月17日,原告从被告李**处购买了一辆箭铃DT摩托车,发现该车涉嫌侵犯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在与其交涉的过程中,被告重**有限公司向原告发函确认该侵权摩托车为其生产。2015年2月15日,被告李**向瑞**关报关出口至缅甸的105辆摩托车为箭铃DT摩托车,因其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瑞**关于2015年2月27日将该批摩托车扣留。2015年3月4日,德宏州科学技术局科学技术协议确认箭铃DT摩托车的外观设计落入原告两轮摩托车(公路和非公路用车)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的市场份额下降,收入减少,损害了产品的声誉。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重**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箭铃DT摩托车;2、被告李**停止销售箭铃DT摩托车;3、二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就其生产、销售箭铃DT摩托车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4、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50万元;5、本案律师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重**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对两轮摩托车(公路和非公路用车)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3001XXXX.X)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针对被告的无效宣告请求,2015年11月3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本院发出无效宣告案件审查状态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专利复审委员会已于2015年11月19日宣告ZL201430014927.1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民事案件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由于涉案专利权已被专利复审委宣告全部无效,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因此,重庆**限公司对涉案专利自始不享有专利权,应认定为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当被驳回。需要指明的是,如果前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以后的行政诉讼程序中被判决撤销,重庆**限公司可以在判决生效后重新起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重庆**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全部退还原告重庆**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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