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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青翠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万**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的委托代理人朱光明、被告赵*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11月15日,被告称有急事向原告借钱。原告于2015年11月15日取款5万元、于11月24日取款10万元、于12月9日取款3万元均借予被告,但被告仅偿还了5万元。后被告于2016年1月21日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对欠款13万元做出确认,并承诺于2016年1月30日前还清,但未履行,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3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是男女朋友关系,曾共同生活,被告确实从原告处拿过钱,用于做小吃生意,但具体数额不能确定。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赵冉向万青翠借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130000),于2016年1月30日前归还。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承担一切责任。”借条由被告签字、捺印。

庭审过程中,原告为证明借款事实,提供了其于2015年11月24日取款的银行凭证。被告初称打借条是和原告开玩笑,后又称受到原告家人胁迫,但未提供证据。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工商银行取款凭条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内容清楚明确,可据以认定原、被告间借贷关系成立。因被告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3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虽否认借款事实,但其辩解理由前后矛盾,且未提供相应证据,故本院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万**借款十三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五十元,由被告赵*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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