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胡**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8月4日登记结婚,2011年8月29日婚生子胡**、胡**出生。现因双方感情不和,生活无法维持,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胡**、胡**分别由原、被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用由原、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称:按照目前的情况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提出的申请要求两个孩子分开抚养,我也不同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胡**与被告张*于2004年8月4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于2011年8月29日生育儿子胡**、胡**。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与被告张×婚后并无不可调和的矛盾,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等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胡**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胡**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