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密云县密云镇建南木材经营处与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公司、楼龙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密云县密云镇建南木材经营处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允许原告密云县密云镇建南木材经营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密云县密云镇建南木材经营处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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