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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曹**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曹**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5)密民(商)初字第2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陈*担任审判长,法官王**、法官刘*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林*、严水星,被上诉人曹**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丁*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曹**依据与王**签订的《借款、还款协议书》提起本诉,但在本案一审过程中,王**起诉要求解除《借款、还款协议书》并确认王**向曹**出具的《借款条》无效,两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且本案需以该案审理结果为依据,目前该案尚未审结,一审法院对本案先行裁判,程序不当。

其次,本案中,曹**认可其并未按《借款、还款协议书》中的约定实际借款给王**800万元,亦未实际给付王**800万元,现曹**依据《借款、还款协议书》起诉要求王**履行给付义务,应进一步审查《借款、还款协议书》的效力、履行情况等,综合予以判断认定。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密云县人民法院(2015)密民(商)初字第287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密云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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