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崔**、韩**共同诉被告王**、刘*、中国平安**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崔**、韩**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崔**、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金**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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