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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与百工艺博(北京)国际**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洪*与被告百工艺博(北京)国际**中心(以下简称艺**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艺**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虽注册在通州区,但在通州区并无实际经营或办公地址,其实际经营地在北京市东城区光明路乙12号百工坊3层,且合同履行地也在东城区百工坊,故本案应由北京**民法院管辖,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原告洪*与艺博中心均认可合同履行地不在北京**艺博中心虽然注册在北京市通州区,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光明路乙12号百工坊3层,故艺博中心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综上,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北京**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百工艺博(北京)国际**中心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О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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