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元亨天诚通信设**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元亨天**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元亨天**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元亨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元亨天**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李*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曹**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洪*与百工艺博(北京)国际**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有限公司与东方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北京贞**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久**有限公司与北京**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夏*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冯**与夏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田*等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韦*与晟元**公司、晟元**公司江西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