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北京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姜婉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安**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诉称,我与安*领信公司签订了《商业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试行)》,并依照该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因此,安*领信公司应当支付我竞业限制补偿费和相应的违约金。现我不服仲裁裁决,请求法院判令:1、安*领信公司支付我2013年6月7日至2015年6月7日期间竞业限制补偿费144000元;2、安*领信公司支付我竞业限制补偿费的10倍违约金1440000元。

被告辩称

安*领信公司辩称,李**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且我公司与李**之间并不存在竞业限制的约定,故我公司不同意李**的全部诉讼请求,我公司同意仲裁裁决结果。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4日,本院作出(2014)海民初字第2818号民事判决书,其中“经审理查明”部分载明,“李**于2011年7月25日入职安*领信公司,李**与安*领信公司签订有期限自2011年7月25日至2014年7月24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李**每月工资为税前10000元,李**担任售前工程师……”;该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载明“本院依法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13年5月31日……”。该判决作出后,安*领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人民法院。北京**民法院作出(2015)一中民终字第162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安*领信公司不服该终审判决,向北京**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北京**民法院裁定驳回了该公司的再审申请。

另查,2011年7月25日,李**与安*领信公司签订了《商业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试行)》,其中载明,“为防止甲方(安*领信公司)商业秘密不致泄露,明确乙方(李**)在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一段合理期间的保密职责,双方签订本协议:……第十七条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1、正常情况下,甲方对期满自然终止劳动合同的大多数普通员工不进行竞业限制。2、竞业限制主要适用于甲方高层管理人员以及掌握公司核心机密的个别有关人员。3、凡是甲方确定的竞业限制人员不论何种情况离职时原则上要发给一定数量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其数额多少根据其掌握机密程度、竞业限制时间等因素由甲方确定,并且在离职协议书中写明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量和竞业限制时间及违约责任。4、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交回甲方发给乙方的全部竞业限制补偿金并赔偿甲方相当于竞业限制补偿金五至十倍的违约金……”。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安*领信公司未支付李**竞业限制补偿金。对此,安*领信公司主张系因李**不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亦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李**离职时,双方并未另行签订关于竞业限制的协议。李**称其从安*领信公司离职后一直在进行诉讼,没有工作。就要求安*领信公司支付违约金的情况,李**当庭主张系根据上述协议第17条第4款,在个人违反规定时应该赔偿安*领信公司5至10倍的违约金,故其依据此条款要求安*领信公司支付其10倍的违约金。安*领信公司对上述违约金的约定不予认可,主张双方并不存在竞业限制的约定。

2015年6月1日,李**以要求安*领信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违约金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裁决驳回了李**的全部申请请求。李**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起诉。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商业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2014)海民初字第2818号民事判决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1626号民事判决书、仲裁裁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要求安*领信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前提系双方之间存在竞业限制的约定。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商业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的规定,安*领信公司原则上对多数员工不作竞业限制的约束;而对于接受竞业限制约束的员工,安*领信公司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且通过离职协议书,另行明确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竞业限制时间及违约责任等。本案中,李**与安*领信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3年5月31日即已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并未就竞业限制作出任何明确约定,安*领信公司亦未支付李**竞业限制补偿金。可见,安*领信公司与李**之间并无竞业限制的约定。鉴此,李**要求安*领信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及违约金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上述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李**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