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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保**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北**保第一太平戴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因与被申请人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3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中**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本案的争议焦点根本不是调岗不调岗的问题,而是申请人为解决被申请人涨薪的要求而做的工作安排。2.本案不存在调岗。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在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均未发生改变的前提下安排被申请人从三楼换到B2层上班,属于同一栋楼,完全合乎情理。3.退一万步来讲,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进行了调岗,但所谓的调岗未形成事实,只是一个协商的过程。4.原审判决未明确一个重要事实:门禁卡消磁不等于不能来。三楼机房门卡消磁不影响在一楼大堂公共区域指纹打卡**,不是被申请人不来公司的理由。5.原审法院认为客观上造成无法工作的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三楼机房的门禁卡根本不影响员工一楼指纹打卡**,所有的员工均在一楼打卡,但是在没有任何通知的前提下,被申请人连续四天没来公司打卡**,旷工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二)二审判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被申请人应该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调岗未协商一致,应正常出勤,但被申请人却违反单位的员工手册,旷工解除合理合法。(三)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工作内容未变更错误。由于并未对被申请人进行任何工作变动,被申请人不存在工作内容变更的事实。事实上单位已经提交了会议纪要、劳动合同、以及对方提供的《向人寿相关领导反映员工薪酬被歧视问题》等证据,均可以证明工作内容没有变化,且被申请人也认可B2层和3层同是强电技工,否则他们也不会以此为借口认为同工不同酬,而要求涨薪。(四)原审法院未注意这样的客观事实:工作安排的前提是被申请人强烈要求涨薪,其目的是为了涨薪,是有利于提高其待遇和利益,而不是降低其工资或侵害其权益。被申请人既要求涨薪,又不服从合理的工作安排,更不来公司打卡,故意不签收员工手册,以调岗未经过协商为理由拒不到岗,也不到公司报到,如果这样的员工也不能解除,还要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这对单位来说太不公平了。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枉法裁判,其错误判决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请求高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中**司与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是区分工作岗位的重要标准。卢*原工作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调岗后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中**司虽主张卢*工作的内容没有变化,但卢*对此不予认可,且中**司未就其主张提供充分的证据,故中**司调整卢*工作岗位属于对双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和调整,应当与卢*进行协商,并在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但本案中,双方并未就此达成一致,且卢*亦未以实际行动认可该变更内容。此外,中**司将卢*的门禁卡进行消磁,客观上导致卢*亦不能到原岗位工作,在此情况下,中**司以卢*旷工为由,解除与卢*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故两审法院认定中**司与卢*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为违法解除,据此判决中**司依法向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中**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中保**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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