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天**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百八十八元,由原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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