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薛**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1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薛**于2015年11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元,均由薛**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