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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有限公司与泰安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泰安市**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山区人民法院(2014)泰山商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泰安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窦艳群、季**,被上诉**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泰山区人民法院(2014)泰山商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泰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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