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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治安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金*龙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以下简称浦**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6月2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龙及其委托代理人唐*,被告浦**分局的委托代理人蔡*、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金*龙诉称,2014年12月3日,数百名不明身份的人员开着铲车、挖掘机并携带拆迁工具,突至原告位于本市浦东新区祝桥镇薛洪村9组、10组的林地,闯进原告看守林地的房屋,未说明缘由,便将原告强行拖出房屋,发动铲车、挖掘机等设施开始砍伐原告的林木,原告的合法财产面临损坏的危险,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便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被告110报警服务台在接到报警电话后,未履行出警义务,导致原告14亩林木被强制砍伐。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原告要求法院判令确认被告未依法履行保护公民财产安全的不作为行为违法。

被告辩称

被告**分局辩称,原告报案称其树木被盗,经被告了解,实情是搬迁行为。被告的职权是预防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对利益冲突不行使裁决权,故原告的报警内容不属于被告管辖,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日上午8时49分许,原告拨打110报警称位于其本市浦东新区祝桥镇薛洪村的树木被盗,要求民警到场处理。110指挥中心接警后将案件转至被告处。被告所属东**出所接报后经了解,获知事发现场系原告金**与拆迁方发生的利益冲突,东**出所亦有民警在现场维持秩序,并不存在原告报警所称偷盗事件的事实,故于同日致电原告,答复其所控告的违法事实不存在,所涉及的事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以上事实由110接警登记表、录音资料及制作说明和庭审笔录等为证,经庭审质证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本案原告于2014年12月3日通过拨打110报警,称其所承租的土地上种植的林木被偷盗,经被告所辖东**出所了解该纠纷系因拆迁利益引起,并非报案所称偷盗事件,因原告报案内容不属于被告的法定职责,故被告电话答复原告其所控告的违法事实不存在及控告涉及的事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并无不当。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未依法履行保护公民财产安全的不作为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金**负担(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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