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太康县人民政府、太康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郑州**限公司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与第三人郑州**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后原告王**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太康县人民政府、太康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郑州**限公司土地行政登记一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