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北**公司烟台分公司、北京住总**司烟台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9元,由上诉人刘**减半负担4904.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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