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北京住总**司烟台分公司、北京住总第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北**公司烟台分公司、北京住总**司烟台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9元,由上诉人刘**减半负担4904.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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