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尹*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徐**与北京**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长安责**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睢宁铸**有限公司与中天银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郭**与曹阳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紫尧家**有限公司与青岛高科技工业园中发激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鞠**与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与北京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等与赵**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辉越景新矿山支护设备有限公司与张学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