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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尹*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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