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理公司与被告北**有限公司、被告北**槽有限公司、被告张**、被告苏**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理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有限公司、被告北**槽有限公司、被告张**、被告苏**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理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华**限公司、被告北**槽有限公司、被告张**、被告苏**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北**理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