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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与北京永**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与被告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市房**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三十八元,由原告苏**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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